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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140 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支樹平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決定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發布?!?/span>
二、第四條修改為:“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
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數量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試機構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考試機構?!?/span>
三、第六條修改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具體的發證分級范圍,負責對考核發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申請人經指定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持考試合格憑證向考試場所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span>
四、刪除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五、第十一條第一款改為:“用人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作業人員未能參加用人單位培訓的,可以選擇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span>
六、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用人單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單位管理人員作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span>
七、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準予復審合格,并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
復審不合格、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span>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情節嚴重的;
三)持證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情節嚴重的;
四)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span>
九、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證部門應當在發證或者復審合格后20個工作日內,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相關信息錄入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公示查詢系統?!?/span>
十、刪除第三十條。
十一、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span>
十二、第三十八條修改為:“考試收費按照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考試收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按有關規定通報相關部門?!?/span>
十三、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本辦法不適用于從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及其相關管理的人員?!?/span>
十四、刪除附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